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365GREEN LIFE

学校章程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365GREEN LIFE章程


序言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365GREEN LIFE的前身为1952年建校的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2000年,长春市政府将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长春市轻工业学校、长春市旅游职业学校、长春市计算机学校、长春市机电技术学校、长春市第四中等专业学校、长春市第六中等专业学校、长春联合职业学校、长春电大附属职业学校9所中等职业学校合并,组建长春高级职业技术学校。2002年,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更名为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365GREEN LIFE。2003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有吉林省广播电视学校、长春市财政学校、长春市永春职业学校、长春市农业学校、长春艺术设计学校5所中等职业学校并入。

学校秉承“立德为先,强能为本,突出特色,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立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综合型、开放式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365GREEN LIFE;英文名称:ChangChun Polytechnic。

第三条学校设有卫星、世纪、龙嘉三个校区。卫星校区地址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世纪校区地址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大街289号;龙嘉校区地址在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长吉北线26公里处。

学校网址为:http://www.cvit.edu.cn。

第四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长春市教育局主管的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学校,系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为长春市教育局、吉林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书记是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综合性学科和专业优势,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系统理论基础、完整知识体系、复合专业能力、坚实技术技能、良好职业精神和优秀文化素养与家国情怀的高层次、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多元参与”的治理体制,构建“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和教学系部三级管理体制,构建专业教学、学生教育、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与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委

第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365GREEN LIFE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365GREEN LIFE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贯彻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强化领导班子分工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科学合理,职责要清晰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领导班子成员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相互信任,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三)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直面问题,敞开心扉,凝聚共识,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要加强学校基层院(系)党组织的建设,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二十条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二十二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四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根据其议事规则进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承担由学校、学院、教学系部提交需要审议、评议、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及决策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学术委员会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会议的议题应与学校下达的学术任务或与本校行政、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学术工作有关。每个议题先由学科、专业、系相关人员认真调研协商后提出,再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商讨确定,最后交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学术委员会采用现场会议的工作方式展开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各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准时出席现场会议。

(五)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他事项参加表决。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七)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与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必须经过参与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形成的决议要进行会议记录。

(八)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九)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达到学年总量1/3的。

4.不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5.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委员会讨论补聘。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工作事项,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由职务委员、非职务委员和校外委员组成。职务委员实行任命制,由校长、相关业务的校领导、各教学部门行政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非职务委员及校外委员由教学委员会主任提名,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对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运行、实践教学、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规划和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教学标准。

(四)审议学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研教改项目。

(六)审议教材的编写与选用。

(七)受理教师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受到的教学责任事故处分提起的申诉。

(八)受理各教学单位在教务管理事务中引起的争议。

(九)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

(十)受学校委托,进行学校其他教学相关事宜的研究、咨询、评定与审议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及决策程序:

(一)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有到会委员的3/4以上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规则与议事程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的运行规则与议事程序:

(一)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2/3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二)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每年应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会议。

(三)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四)学校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五)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和主席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七)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 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八)校学生会组织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代表原则上应覆盖各院(系)。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院(系)学生会组织主席须由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九)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学校团委审定,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学校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节 学院和教学系部

第三十二条学院是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创新创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教学系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内部机构,制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教学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院的规划和部署安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二)积极推进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开展系部创新创业、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学院所属的研究中心(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经学校党委批准,在学院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四条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学校对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五)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聘任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各学院同时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机构。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选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多种奖励措施,对在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诉求委员会,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学校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提高专任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作为重要培养环节。

第四十五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按照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对学生在不影响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科学引导和有效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受理、调查、审议和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推行以政府办学为主、多方参与的“一主多元”办学模式,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三条学校大力开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为重点的社会培训,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各行业、企业的职业培训,充分发挥职业学校教育资源和培训平台的作用,不断提升为行业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常态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人才培养质量机制,建立“过程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学校、用人单位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统一,评价、反馈与改进相衔接”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人才培养报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五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十六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推荐等服务。积极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建设众创空间。

第五十八条学校积极构建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机制,支持教师跨学科、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协同创新。学校建立技术研发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要求,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六十条学校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国际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依法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师资、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境外办学,选派优秀教师赴国(境)外研修培训,引进国外优秀专家,开展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教育活动。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以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收入为辅,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资助,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开源节流,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学校内部实行财务民主、经济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节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六条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的采购、日常管理、处置实行全程控制。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考核制度,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评价二级单位的资产现状、使用效率,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教职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应对其所使用的资产做出说明。

第七十条学校财产系国有资产,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使校产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后勤服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后勤以“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保障有力、师生满意”为宗旨,建立后勤管理服务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职责与权利明晰的后勤保障体制,后勤管理机构与服务组织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协同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学习与生活。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协调、统一的人防、物防、技防应急保障制度体系,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保障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十四条长春市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学校有关领导。

(二)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学校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十五条长春市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三)在学校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校的善后事宜。

第七十六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解院系、学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七十七条学校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主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使毕业生符合社会需求。

(三)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四)未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改变学校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使用、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第七十八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长春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文化精神及校徽、校旗、校歌

第七十九条学校文化精神

校训:铸诚精艺。

校风:示范为本,德才配位。

教风:吐辞为经,举足为法。

学风:学思践悟,格物致知。

办学理念:立德为先,强能为本,突出特色,和谐发展。

第八十条校徽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上下分别为学校中、英文校名,中间圆形图案为鸟、书、手的形象,分别代表梦想、知识和技术。

第八十一条校旗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以蓝色为背景,白色校标、校名有序排列。

第八十二条校歌

学校校歌为邵永强作词、尚德义作曲的《做祖国建设的基石》。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四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的规范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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